1、学院党总支党务重要事项,实行总支书记记负责制。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制度,实行集体议事,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。
2、党务重要事项包括讨论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,酝酿支委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,研究发展对象,评选优秀党员、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。
3、凡研究决定党务重要事项的会议,须有全体总支委员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,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支部书记及相关领导成员必须到会。
4、研究决定党务重要事项的程序:
(1)咨询论证。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,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提出议题,并报分管领导同意,方可提请上会。
(2)会前协调。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。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,然后由总支书记决定是否上会。
(3)充分讨论。会议由总支书记主持,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向会议说明有关情况,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。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。
(4)做出决定。总支书记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,做出决定。
(5)重大事项(除保密外)决定后在学院院务公开进行公示。
5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,领导成员可临时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总支书记报告。